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暂行)

点击数:2081 发布时间:2009/11/17 15:10:11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开管办[2004]8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及广州市萝岗区范围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培养和奖励创新人才,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二)企业最高管理层有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

(三)企业有职责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企业建立了鼓励和奖励发明、创新的制度,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

(五) 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奖励等工作。

(六)企业已获授权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或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含10件),或已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300万元。

(七)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统计制度,指定了统计责任人,并定期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知识产权统计资料。

(八) 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并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全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80%以上。

(九) 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企业备齐相关资料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后,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 经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管委会授予“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称号,并奖励企业5万元。

鼓励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凡被列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本项奖励累计不超过企业被授予的最高级别所应得的奖励。

第七条 经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享受管委会有关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优惠:

(一)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资助专利代理费3000元;

(二)资助每宗知识产权案件调查取证所需的技术鉴定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和专利奖,优先安排或推荐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为:符合第四条认定的条件外,年申请专利5件以上(含5件),其中发明专利2件以上(含2件),或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5件以上(含5件)。

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称号。

第九条 以上资金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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