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办法

点击数:2236 发布时间:2009/11/17 15:08:05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开发区金融业发展,加快“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根据广州市《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的意见》,参照其他地方的有关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开发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开发区金融业发展。

第三条 开发区计划与科技局(金融服务办公室,下同)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审批和发放。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鼓励对象。

第一类:金融机构总部类。

(一)总部:注册地址在开发区、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首期设在广州科学城中心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地区总部: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级分行(分公司)。

第二类:资本市场类。

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大区域产权交易所等。

第三类: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以及数据中心、清算中心、备份中心、银行卡中心、培训中心、风险管理中心等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酌情给予500万元以内的奖励。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资本市场类机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酌情给予3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购置办公用房优惠。

(一)属于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优惠,优惠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二)属于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第三类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优惠,优惠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第七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要金融机构需要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穗开管办〔2007〕19号),酌情给予区产业优化升级奖励。

第八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租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区属物业作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经管委会批准可给予租金优惠,租金标准参照广州科学城孵化器的优惠租金执行,优惠期3年。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开发区地方财力部分,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金资助,资助3年。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至2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加大对金融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力度,参照《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开管办〔2004〕80号),对于进站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项目研究启动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的,由区计划与科技局审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区计划与科技局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00万元的,由区计划与科技局审核,经区分管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区科技人员公寓,优先出租给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周转使用。

第十五条 区教育部门对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方面给予支持,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其子女就近入读公办学校。外籍人士子女在我区就读的,可直接向国际学校或相关普通中小学申请学位,并按规定到教育部门及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区人事、外事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提供便利;区人事、公安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入、人才引进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享受本政策优惠的金融机构在区内经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少于5年的,需向管委会归还相应资助、优惠和奖励金。

第十八条 已享受购置、自建和租赁办公用房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其他已兑现房屋优惠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同时享受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同时符合开发区多项政策优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范围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达到相应条件并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项资金的,由区计划与科技局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所称的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是指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管理或批准设立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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