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点击数:2246 发布时间:2009/11/17 15:07:37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  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

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

第六条  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七条   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如下项目和企业:

(一)对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于扶持创意产业项目的资助,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级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且研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含5%)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研发经费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

(六)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

(八)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参照本款对国家、省级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

(九)对通过CMMI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助的软件企业,给予等额资助;

(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在开发区内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助;

(十一)对获得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资助;

(十二)对开发区中小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进入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待办系统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

(十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的中介委托、专家评审以及科技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十四)对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超过配套比率和限额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十五)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可获最高额度,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八条  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00万元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向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所资助的项目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报管委会批准;

  (四)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及申请使用单位发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并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条  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使用的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期核批;

  (三)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

  (四)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实施主体,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停止后续拨款,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1个月内退回,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同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管委会提交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发展资金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技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销合同、追回项目拨款、两年内不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等处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挪用、克扣、截留科技发展资金的或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科技发展资金的,停止后续拨款,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停止科技发展资金申请资格两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广州市萝岗区登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管委会2003年8月12日公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200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在辖区内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依法在区内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技、专利、技术标准等创新研发活动。

第三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为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评估机制,在项目招标投标、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项目监理(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委托市级以上(含市级)符合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咨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经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区重点发展技术领域;

(二)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三)组织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筛选、立项审查、可行性论证、项目监理、项目验收、项目招标投标;

(四)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五)编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合同或项目进度下达和办理拨付项目经费;

(七)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八)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第六条  受区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委托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委托者要求设计受理工作方案,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接收、审查申报材料,并整理、分类和编号;

(三)提交项目受理清单、形式审查结果,移交申报材料;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保持评估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客观公正;

(五)针对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者的评估需求设计评估工作方案;

(六)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选聘专家;

(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八)评估活动结束后向委托者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九)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要求客观地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

(三)保护评估机构、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规定配套科技经费;

(二)按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经费;

(三)定期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和阶段经费决算,协同区科技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理或评估,组织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及时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五)接收项目监理、评估和验收,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第九条  项目承担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区科技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理。

(四)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材料,接受验收。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技术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并符合区科技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其他方面的要求;

(二)符合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性、新颖性;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有2项在研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同一负责人本年度只能申报1项新项目;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相关业绩;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八)完成项目后成果原则上在区内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区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三)申报计划对申报材料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应严格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经区科技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评议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须按照区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第十七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的论证工作。可行性论证应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对结论提出需复核的项目,申请者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区科技行政部门复审。

第十八条  对通过立项评估的项目,区科技行政部门将编制年度计划,报区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纳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中的区科技发展资金统筹安排,预算下达后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在预算额度内合理分配项目资金并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将根据不同的计划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照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区财政经费拨付、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2年,可以逐年滚动,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两年以上(含两年)且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科技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项目必须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进度调整等影响项目按计划完成的重大更改时,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报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使项目无法进行;

(四)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能力;

(五)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技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消合同、追回项目拨款、2年内不再受理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项目申请等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截止或计划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三)   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   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经区科技行政部门审聘的专家组成临时项目验收小组,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独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达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未经区科技行政部门同意,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六)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纠纷且尚未解决;

(七)经费使用不合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将视整改进度安排在半年之内进行,仍未通过,不得再次复核。除由于技术进步,原方案开发已无实际意义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外,其他情况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2年内不得再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有2项以上逾期不能验收的项目,暂停新的项目立项。

第三十三条  除区合同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萝岗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申请获得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支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重点创意的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设立广州开发区创意产业园,包括开发区创意产业大厦、广州科技创新基地、广东软件科学园、科学城信息大厦、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以及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内创意企业。

第三条  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的重点创意产业是指从事软件(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外包、数字内容和集成电路设计,下同)、动漫、工业设计、产品研发设计、建筑设计、策划咨询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其中所称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产品;工业设计是指制造工业产品所进行的设计和开发。

    在开发区创意产业园运营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入园的,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合法经营、从事开发符合本措施所指的重点创意产业的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可申请使用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落户本区的动漫和软件企业或研发机构,除可享受《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奖励外,本区再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创意企业以下奖励。

(一)对于进入本区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投资额(按注册资本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上年度在区内完成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按注册资本现金实收资本的2.5%比例奖励给其在开发区所设立的独立核算公司,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进入本区工业设计企业:

    投资额(按注册资本计)超过100万元且上年度在区内完成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按注册资本现金实收资本的2.5%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开发区所设立的独立核算公司,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区内招商单位引进重点创意产业企业,可参照区内引进内外资科技企业办法给予引进创意产业的招商单位奖励。

第七条  依据《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并结合本区实际,在广州开发区创意产业园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对重点创意企业给予办公场地补贴。

(一)软件企业、动漫企业、产品研发设计、建筑设计、策划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万人民币或以上、工业设计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人民币或以上场地给予以下补贴:按其租赁场地面积每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享受1平方米用房补贴的原则,按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共补贴3年,最高累计补贴不超过90万元;

(二)软件企业、动漫、产品研发设计、建筑设计、策划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工业设计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人民币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给予以下补贴:按其租赁场地面积每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享受1平方米用房补贴的原则,按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共补贴2年;

(三)软件企业、动漫、产品研发设计、建筑设计、策划咨询、工业设计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人民币或以下的按《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的规定,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给企业。

享受补贴期间该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性质。对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转租、分租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对投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区内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的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区规划局国土房产部门核定为准。

第八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件企业、“国家动漫基地”的动漫企业、设计产品获得中国企业“产品创新设计”奖(CIDF奖)的工业设计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企业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按获得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贷款贴息。

    鼓励区内贷款担保机构为本区内创意企业提供担保,为本区创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担保机构,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除可享受《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奖励外,开发区再按照担保总额1%奖励给担保机构,最高奖励额度每笔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通过ISO9000和CMM/CMMI等级认证。对于通过ISO9000和CMM/CMMI等级认证,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助的软件企业,给予等额资助。

第十条  鼓励区内创意企业从事原创动画片的开发、生产,对于获得市级以上新闻出版和广电局资助的原创动画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50%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区原创游戏或动漫产品,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助的企业,给予50%配套资助。

(一)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

(二)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及获得权威国际性大奖的动漫原创作品;

(三)   凡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后,被本区内企业采用并制作播出的动漫原创脚本。

第十二条  凡在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动漫、工业设计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在本区创意产业园内的重点创意企业从事软件、动漫、工业设计相关工作的,并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给予区内创意企业每人培训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凡在境外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的,在本区创意产业园内的重点创意企业从事软件、动漫、工业设计相关工作的,并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给予区内创意企业每人境外培训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七条安排专项资金并着力引进社会力量建设创意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对区内创意企业提供开放性、先进性和共享性的技术支撑服务。

    对区内创意企业利用广州地区国家、省、市级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区内公共技术平台租用仪器设备从事项目开发发生的使用费用,经核准给予30%-50%的补贴,在同一年度内给同一企业的补贴费用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重点创意产业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对于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参加国际主要创意产业展览,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给予企业参展费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享受本措施的优惠政策,如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七条  广州市萝岗区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创意产业发展资金,可以向广州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与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开发区设立的科技发展资金。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机关以及在区内注册并在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区内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获得名牌产品称号、采标认可和地理标志保护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费用。

    如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专利申请须以区内经营场所、经常居所作为专利申请地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专利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4000元/件(含实审费、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费用:5000元/件。

PCT国际专利申请费:10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20000元/件,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资助费用:10000元/件(资助限于三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1000元/件(含实审费、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费用:3000元/件。

PCT国际专利申请费:10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20000元/件,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资助费用:10000元/件(资助限于三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8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400元/件。

3、国内发明专利的维持费用按最多3年实际发生额资助。

4、归国留学人员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除给予相应的申请、授权资助费用外,还可资助代理费,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但每项最高不超过2500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在获得登记证书后给予每件300元资助。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标准

    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在获得公告后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

(四)商标、名牌产品资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10万和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

(五)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标准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秘书组的单位每年给予50万元资助;

对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每年资助30万元;

对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每年资助20万元;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每年资助10万元。

(六)采标认可资助标准

    对自2007年起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按每种产品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七)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资助标准

    对区内农产品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并注册成功或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八)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标准

    在本办法规定的受资助的知识产权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导致发生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依据经核实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30%予以资助,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经费程序

符合第三条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七条  资助费支付方式

资助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申请人接到领款通知后,凭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授权委托书)来办理领款手续。

第八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

(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对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广州市萝岗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申请获得有关知识产权资助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开发区内大专院校、中、小学在校学生非职务发明的资助适用本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2003年1月24日区管委会发布实施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资助专利申请、维持经费管理办法》(穗开管〔2003〕6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及其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对在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开发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产业化奖、科技创新奖和科技之星奖,每年颁发一次,所需经费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科技奖励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请科技成果奖:

(一)上年度经区级以上(含区级,下同)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取得国家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的新药证书;

(三)经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6万、4万、2万元人民币。

奖级评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突破,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或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或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或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一)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经区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或取得国家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的新药证书的药物;

(二)该项目产品是高新技术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含技术有偿使用收入)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该项目应是近三年内在开发区实施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不限,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40万、20万、10万元人民币。

奖级评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6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二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5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和组织可申报科技创新奖:

(一) 上年度取得3项及以上专利授权,其中至少一项为发明专利的;

(二)上年度取得5项及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

(三)上年度取得二类及以上新药证书1项及以上的;

(四)将具有资助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的;

(五)上述创新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名额不限,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30万、10万、5万、3万元人民币。

奖级评定要符合以下条件:

特等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为国际标准;

一等奖:上年度取得专利9项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或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5项及以上;或取得二类及以上新药证书3项及以上;

二等奖:上年度取得专利6项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0项及以上;或取得二类及以上新药证书2项;

三等奖:上年度取得专利3项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5项及以上;或取得二类及以上新药证书1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申报科技之星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科技之星奖,名额两名,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30万元。

第十四条  区科技奖励是一次性奖励,且对每个项目不重复奖励。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和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奖

1、科技成果奖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文件及登记证明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文件;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及申请文件;或新药证书及申请文件。

(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1、科技成果产业化奖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及登记证明文件(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或新药证书;科技成果产品是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

3、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总结报告(介绍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情况及各产业化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和评价,各成员要签字);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该科技成果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三)科技创新奖:

1、科技创新奖申请表;

2、证明文件:专利授权证明文件;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或新药证书。

(四)科技之星奖:

1、科技之星奖申请表;

2、证明文件:获奖证书、产业化产品是科技成果的证明文件、销售收入证明文件或取得巨大社会效益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设立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9人。由区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1人任主任委员,区科技管理行政部门领导1人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审计局1人、财局1人、相关领域技术专家5人组成。各行政单位评审委员人选由本单位推荐,各领域专家采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报区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区科技奖励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报开发区批准。开发区颁发科技奖励文件、奖励证书和领奖通知书。获奖人或企业凭领奖通知书到区科技行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要主动回避,或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

区科技奖励要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将科技奖励评审结果对外公布。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书面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评审委员会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励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区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暂停其三年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区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广州市萝岗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公民或组织的科技奖励,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区管委会2004年12月9日公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穗开管〔2004〕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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