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实施办法(试行)

点击数:2210 发布时间:2014/8/27 13:18:45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贯彻集约节约用地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以及《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相关要求,针对我区工业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开发区、广州国际生物岛、中新广州知识城和萝岗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按照广州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试行办法;区发改、财政、招商、经发、科技、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所提出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申请将不予批准:

(一)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不在我区的企业;

(二)取得工业用地后,尚未竣工验收的企业;

(三)经区发改、财政、招商、经发等部门评估,近年来企业实际效益产出、税收缴纳情况等明显未达到项目引进时所承诺目标的,或被认定为低效用地、且未按有关部门要求提出可行的低效用地整改方案的企业;

(四)经区招商、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认定存在闲置用地或明显出租、转让相关物业情况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产业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容积率后企业预期产出效益应达到我区工业项目单位土地产出效益准入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企业,如为增资扩产而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如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而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向区科信局提出申请。区经发局或科信局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先进行核实、审查,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区政府审议。

第六条 经管委会、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查。申请企业应提交申请书及建设方案等论证材料。

第七条 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结合企业需求及现行规划情况,按程序组织审查后报管委会进行审批(位于广州开发区范围以外的,按程序提请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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