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2522 发布时间:2009/11/17 14:58:55 发布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穗府〔2006〕45号)和《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按照《规定》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要求,自2007年至2011年五年内,每年安排所设立的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广州市软件(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挂靠在市科技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

  (二)软件和动漫产业宣传和推广;

  (三)软件和动漫人才引进和培训;

  (四)软件和动漫产业投资奖励;

  (五)软件和动漫人才奖励;

  (六)《规定》中规定的其它政策性补贴和奖励。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优先安排《规定》中的政策性补贴和奖励资金需求;

  (二)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开透明;

  (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包括政策性补贴,下同)与项目补助资金两部分。奖励资金是指按照《规定》要求,由产业发展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是按照《规定》要求,符合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方向,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择优补助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指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

 

  第二章 预算和申报

  第八条 市软件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编制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总预算,并报广州市软件(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总预算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软件办具体组织实施。产业发展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由市软件办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市软件办可以根据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的个人或单位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软件(动漫)产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市软件办。市软件办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奖励资金申请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助的单位根据《规定》有关要求,在每年7月15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7月15日后提出的项目申请,原则上列入下年度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审批立项后,于8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补助需求报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前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市软件办在确保当年度奖励资金足额分配的前提下,根据补助项目的轻重缓急、建设进度确定补助的项目与资金,奖励资金与补助资金项目经报分管市长批准后,由市软件办、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并抄送相关部门。其中属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对市属单位的奖励与项目补助经费的拨付由市软件办办理资金拨付申请手续,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对区(县级市)单位的奖励或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至区(县级市)财政局拨付。产业发展资金中对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集中拨付至市软件办,由市软件办将经费支付到个人。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接受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须由市软件办验收。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按《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财建〔2002〕1754号)的规定,办理招投标与竣工决算手续。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补助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变更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市软件办与市财政局核批,项目剩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年度结余经费和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上缴市财政。已拨付至市软件办的奖励资金如有结余,由市软件办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市软件办每年可在产业发展资金中提取不高于1%的管理费,用于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审核、检查、验收及市软件办日常工作经费。管理费列入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总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软件办负责监督检查产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领导小组。必要时,市软件办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产业发展资金进行专项稽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产业发展资金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软件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评估、咨询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查、检查等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况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软件办、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1月20日终止。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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