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认证
(一)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1. 适用范围:
1998年以后来穗工作或创业的下列人员:
(1)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者作为访问学者工作2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2. 所需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申请表》;
(2)护照复印件(除空白页外均复印),交验原件;
(3)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国外学历学位证书(须由专业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国外进修人员提供进修证明)、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工作证明及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2张;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批准机构:广州市人事局
(二)高层次海外人才身份证明
1. 适用范围:
(1)被我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聘为校级领导职务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讲座、名誉、客座等)、海外专家中已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
(2)与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有1年以上执行其他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合作协议需经常回国的已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
(3)在国内企业或在国内本人创办的公司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副总经理以上)的已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
(4)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国外签署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的已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
(5)来华投资数额在本地投资额处于中上线的已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
(6)赴西部地区从事教学、科研、创办企业等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已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
2. 所需材料:
(1)外国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2)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审核表》。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批准机构: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三)外国专家证
1. 适用范围: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作,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注:第(2)、(3)类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
2. 用途:持有《外国专家证》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并享受中国政府给予的荣誉和便利。
3. 所需材料:
(1)入境前已取得职业(Z)签证或入境后已办理了居留许可的:
①《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②护照、职业(Z)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照片2张;
④聘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未办理职业(Z)签证或居留许可的:
①《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②护照、签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定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④聘用协议(合同)或委任书复印件;
⑤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聘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⑦近期大1寸免冠照片2张。
注:
A. 以上材料原文如为外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B. 如有家属随行,需提交家属护照、签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且每人交近期小1寸免冠照片2张;
C.如申请人是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董事,则不需提交聘用合同或委任书,而需附上公司章程、股东证明等材料;
D.特殊行业(如会计师、律师等)需提供相关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材料复印件;
E. 上述所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均须由申请单位核实无误后在上面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4.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5. 批准机构: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一)认证范围:
1. 在国(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
(二)所需材料:
1.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1)《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3)在国外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
(4)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复印件(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须提交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
(5)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6)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7)硕士、博士论文目录及摘要,交验论文;
(8)留学前最后学历证明。
2. 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书
(1)《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1式2份;
(2) 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3)身份证;
(4)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
(5)合作办学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
(6)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
(7)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8)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须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9)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3. 港澳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3)身份证;
(4)特区通行证(含签注及出入境记录,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5)学历学位证书;
(6)学习成绩单(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验看原件);
(7)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就读证明;
(8)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须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9)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 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1)《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1式2份;
(2)近期2寸或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3)身份证件;
(4)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5)学习成绩单;
(6)获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交验论文。
注:
A. 上述所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者的“留学(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是: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最后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全部工作经历证明;博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非硕士研究生,须提交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或职称证书。
B. 外文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学习成绩单等均须由专业翻译机构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C. 所有文字资料须交验原件并交付1套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四)批准机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三、华南地区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
(一)适用范围: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广东、广西、福建、海南4省公派留学人员
(二)所需材料: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留学协议的公证书、护照和签证、外国高校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国内学历学位证书、语言培训证书、押金单据。
(三)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四、留学人员人事代理
(一)档案挂靠
1. 适用范围:
(1)留学回国来穗工作和创业人员(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可免费挂靠);
(2)广州市出国(境)留学人员。
2. 所需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或国外留学证明(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
(2)出国(境)留学人员:国(境)外学校入学通知书、国内学历学位证书、护照、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二)恢复身份/计算连续工龄
1. 适用范围:出国前曾在国有单位工作,回国来穗后入职国有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的留学人员
2. 所需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单位接收函;
(4)人事档案。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批准机构:广州市人事局
(三)评审职称
1. 适用范围: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要求的在穗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2. 所需材料:
(1)聘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与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对照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料。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批准机构:广州市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四)办理工作派遣
1. 适用范围:
凡在国(境)外正规院校、研究机构注册学习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在国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出国进修,合作研究1年以上并已在广州有接收单位者。
2. 所需材料:
(1)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护照复印件, 交验原件;
(2)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
(4)《留学回国人员派遣落户申请表》。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批准机构:教育部留学中心
(五)办理户口迁入
1. 适用范围:
(1)出国留学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在广州有接收单位或创办企业人员;
(2)获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在广州地区高校毕业并已被国外大学录取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非广州生源的出国留学人员。
2. 所需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原件(在国外获本科学位者除外);
(2)《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留学人员登记表》1份;
(3)《入户登记表》1份;
(4)《广州市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审批表》1式3份;
(5)所在单位工作证明(1式2份);
(6)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已注销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7)挂靠广州的入户地址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或本人房产证复印件;
(8)若配偶随迁,需提交婚姻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出国留学人员:
(1)《毕业生报到证》原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3)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国外学校入学通知书(须由专业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6)护照,交验原件。
注:先向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供就业协议书(1式3份),再凭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好的《广州市非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请表》交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批准机构:广州市人事局
五、子女就读
(一)子女入学
1. 适用范围: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不具广州市户口的在穗留学人员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子女
2. 所需材料:
《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留学人员单位证明、合法监护人户口簿或暂住证。
3. 受理机构:居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学校
4. 批准机构:居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
(二)中考录取(给予降低10分投档录取)
1. 适用范围: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随父母回国在3年内参加中考的留学人员子女
2. 所需材料:《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留学人员单位证明,合法监护人户口簿或暂住证。
3. 受理机构:留学人员子女所报考的中学
4. 批准机构:管辖该中学的教育行政部门
六、办理往返港澳通行证(1年多次往返)
(一)适用范围:在穗工作、创业的无主管单位的具广州户口或持暂住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所需材料:
持中国护照、外国居留许可的留学人员:
1. 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3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 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经核查未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提交户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 单位备案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 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书原件,提交复印件;本人开办公司或机构的,提交公司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5. 单位派遣函(在港澳地区申请表加盖公章处签署派遣事由);
6.《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7.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持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
1. 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3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 单位已备案的,提交备案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办理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的,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港澳单位的邀请函;
4. 单位派遣函(在港澳地区申请表加盖公章处签署派遣事由);
5.《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留学人员:
1. 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3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 单位备案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单位派遣函(在港澳地区申请表加盖公章处签署派遣事由);
5.《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往来港澳商务单位备案手续请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四)批准机构:广州市公安局
七、办理居留
(一)外国人居留证(1—5年)
1. 适用范围:持外国护照的留学回国人员
2. 所需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原件;
(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1份;
(3)护照原件;
(4)《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原件;
(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6)《体格检查记录》表1份(体检地址:天河北路龙口西路207号,电话:38259322);
(7)《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1份(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8)工作证明或聘书、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近期2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批准机构:广州市公安局
(二)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1. 适用范围:持有《外国专家证》或《港澳台专家证》者
2. 所需材料:
(1)《外国专家证》或《港澳台专家证》;
(2)本省2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发证机构:广州市公安局
八、申请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
(一)项目启动费(最高额度3万元)
1. 适用范围: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具备研究项目开发团队和基础,并获市、区属用人单位同意上报申请的留学回国人员。
2. 所需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原件;
(2)《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1式2份;
(3)《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1份,提纲1份;
(4)载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项目申请表》内容的软盘1张(word格式文本);
(5)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股东小册子复印件,交验原件;
3.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4. 批准机构:广州市人事局
(二)安家补助费
1. 适用范围: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在广州市内已有聘用单位且在广州落户的获得国外硕士或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 标准:博士 1万元人民币(用人单位可按等额配套)
硕士 0.75万元人民币(用人单位可按等额配套)
3. 所需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广州市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安家费申请表》1式2份。
4. 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5. 批准机构:广州市人事局
(三)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
1. 适用范围: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并已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2. 所需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申请书》;
(2)《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3)《营业执照》;
(4)《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项目可行性报告。
3. 受理机构:广州市科技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电话:83124642)
4. 批准机构:广州市科技局
九、就业推荐
(一)适用范围:留学回国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留学人员登记表》;
2. 在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复印件,交验原件;
3. 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 个人简历(中英文各1份)。
(三)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十、工商登记注册
(一)适用范围:拟在广州开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2. 身份证或护照;
3. 广州市户口簿或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留学回国人员);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机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大厅(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96633、85596566—3666)
(四)批准机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境外驾驶证转国内驾驶证
(一)适用范围: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表格可下载);
3. 有效期内的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属外文记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翻译件);
4. 近期免冠着装(非制服)1寸红底彩色照片4张;
5. 持境外护照者:提供护照及复印件、1年或以上的居留证;
6. 持中国护照者:提供广州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广州市岑村教练场;电话:83115303)
注:有关事项可先咨询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十二、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
(一)适用范围: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或进修(包括合作研究、访问学者、企事业单位海外研修人员)期限在1年以上、完成学业后2年内回国、毕业后首次入境365天内、初次购买免税汽车者。
(二)所需材料:
1. 申请人有效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3.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户口簿);
4. 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受理机构: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地址:广州市沿江西路29号;电话:81102626、81102625)
(四)批准机构:广州海关
注:有关事项可先咨询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十三、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一)办理依据: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
(二)适用范围:
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上述人员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必须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3. 在首次申报评审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和有关条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说明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文);
4.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四)所需材料:
1.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现行申报要求提供材料(除上述第(三)点提到的一些可不必备的条件材料之外)。具体材料要求可登陆“中国广州人事网”查看“专业技术人员→办事指南”栏目;
2. 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任职证明由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
(五)受理材料时间:
每年的8月份,具体时间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当年所发通知为准。
(六)办理程序:
按现行的申报程序、办法和渠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可登陆“中国广州人事网”查看“专业技术人员→办事指南”栏目。
(七)错过回国当年申报评审的聘任问题:
对错过回国当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具备的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聘任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下一年度申报评审时获得该职务资格,其取得职务资格的时间可从该单位聘任时算起。
(八)上述人员此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户口、国籍限制。
(九)受理机构: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十)批准机构:广州市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电话:83568037、83543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