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

点击数:3882 发布时间:2009/11/17 14:46:38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留学人员来广东参加“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留学人员 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的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 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 ,有真才实学者。

第三条 凡来广东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 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

第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原派出单位在 本系统难以对口安排的,应支持其流动。流动过程中如发生涉及《出国留学协议书 》及培训补偿费等项争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协调、仲裁。

第五条 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 合自己的工作岗位。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 以到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到上述单位工作,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所需干部指标由 省人事局在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录用留学人员,由当地县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局审批;省属单位录用留学人员,由其主管单位审核, 报省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 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留学人员,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接收。 到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机构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人事关系由各级政府人事 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

第八条 原为国家干部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经省人事局批准,恢复其干部身 份,在国外学习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九条 公安和粮食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办理入户、粮食关系的 证明,办理留学人员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并免收一切费用。

第十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也可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优先照顾;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 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到留学人员户口所在地;农村户口的,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 审批后,纳入“农转非”计划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凡到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及珠江三角洲工作的留学人员,安 排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七十五平方米;其他地区不低于五十五平方米。

第十三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要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对研究和 开发科研项目的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费。业务主管部门还要给予一定的科研 专项资助。非教育系统的留学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缺乏经费 的,可向省科技干部局申请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 决。因指标限制不能评聘者,可由省职改部门专项增加技术职务数额予以解决。对 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符合任职条件申报晋升副教授或相应职务,四十岁以下符合申 报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应职务的,均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科研攻关和开发新产品合同,取得一定经 济效益的,双方利益按合同兑现。留学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和 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经常关心留学人员的思想、工作 、生活,解决留学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省人事局、省科技干部局为省留学人员的综合管理机构。省人事局 负责留学人员的工作分配、调整;协同有关部门保障留学人员工作生活福利待遇; 检查留学人员政策的落实。省科技干部局负责择优资助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的科研 活动;制定非教育系统人员出国派遣计划;留学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省人 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地址:广州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综合服务楼709室

主办单位: 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电话:86-20-32290810 传真:86-20-32299779 E-Mail:gz_torch@126.com

粤ICP备16024033号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0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