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委关于《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点击数:3854 发布时间:2009/11/17 14:44:37 发布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青年科学家是我国四化建设的宝贵财富和科研骨干力量,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希望所在。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青年科学家艰苦创业的积极性,培养一掇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学科带头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决定建立广东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奖励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采取省财政拨款,专户存储,以每年的增值部分用于资助规定范围的中青年科学家主持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奖励基金面向全省,主要用于资助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有突出成就,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科学、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在高技术领域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先考虑留学回国人员中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以及在欠发达地区和艰苦环境下进行开拓性科学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科研奖励基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特别是留学归国博士),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研究课题新颖并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内容为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目标明解、具体,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由申请者担任课题的负责人有良好工作基础,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基本条件和研究时间。
  申请单位对申请者开展课题研究的时间和基本条件能予以充分保证。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具有奉献精神。
  第五条 科研奖励基金衽个人申请、专家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申请者由两名教授(或同级高级职称)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所从事的研究课题的情况及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科学作。按照基金项目申报的固定格式在项目指南的范畴和规定时间内申报。

  第七条 科研奖励基金的申请者要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八份,报省科委(七份)、省财政厅(一份)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科研奖励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科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按照"依靠专家 、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由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成立基金专家评审组,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审定。评审费用由科研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是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办事公正、认真负责的高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科技情报专家。每次评审由省科委根据申请课题的学科颁,确定聘请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一条 由同行专家评审出的课题,经省科委、省财政厅核准后,向全社会公布,联合下达奖励基金计划,按照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奖励基金衽限额拨款,每项资助金额一般在五十万元以内,申请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条件的基础上编报经费预算。基金项目的资助原则上一次核准,不再追加。

  第十四条 申请者获得科研奖励基金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省科委、省财政厅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终止工作者,须退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资助者在单位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经审批后可退回余额。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在研究期间未能完成的研究课题,受资助者须在下年度一月下旬以书面形式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科研成果资料,有关论著及经费决算,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成果鉴定或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奖励基金资助项目所获的成果、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一九九六年)执行


地址:广州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综合服务楼709室

主办单位: 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电话:86-20-32290810 传真:86-20-32299779 E-Mail:gz_torch@126.com

粤ICP备16024033号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0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