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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系列部署,自2017年6月起,我委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全面清理、“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清理三项任务。清理对象是清理工作启动时(2017年5月31日)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两个层面。本《通知》是对其中48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清理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65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法〔2017〕39号);
(四)《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废止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7〕2号);
(五)《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标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
三、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按照市部署动员、本部门清理、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市法制办审查、再次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开展。
经清理,48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13份,修改6份,废止(含失效)29份。
四、下一步工作
(一)对于列入保留目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文件原有效期继续执行。
(二)对于列入修改目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牵头推进修改,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对于列入废止目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将在门户网站的原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或已失效。